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(記者 高立、韓潔)素有“經濟憲法”之稱的預算法,在經過四次審議之後,完成了20年來的首次大修。8月31日下午,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,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這部法律的決定,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2號主席令予以公佈。
  新華社受權播發了這一決定。
  修改後的預算法在明確立法宗旨、細化全口徑預算管理制度、預算公開制度、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債權,以及完善預算審查、監督、強化預算責任等方面做了進一步規定,凸顯全面規範、透明預算、提高效率的預算制度改革方向。
  法律明確,立法是為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,強化預算約束,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,建立健全全面規範、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。
  法律更加詳細地規範了預算編製和調整,對未按規定編製、調整預算等行為,引入“追究行政責任”的懲戒規定。法律明確,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,非經法定程序,不得調整。各級政府、各部門、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,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。
  法律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問題作出修改,對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模、債務償還、資金使用等進行明確規定。根據規定,經國務院批准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,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,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。法律還規定,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,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。
  關於修改預算法的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。預算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,重新公佈。  (原標題:預算法完成20年來首次大修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決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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